聚众赌博并不能仅仅凭借赌资数额这一个标准来进行界定。
所谓聚众赌博,指的是那种组织他人并且招引多人一起参与赌博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还会从中抽取头钱以获取利益。通常情况下,如果组织了3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之上;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又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再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奔赴境外去赌博,并且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情况,都有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里,可不是仅仅看这些数字就判定的,而是会综合各种因素来考量,比如赌博的具体方式是怎样的,规模大小如何,场所是在什么地方,持续的时间有多长,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等等。只有全面地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聚众赌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