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离婚之后,涉及到欠银行债务之事,首要考虑的因素在于此笔债务是属于夫妻间共同承担的责任抑或是某一方的单独负担。若判定为共同债务,即便在离婚的情况下,双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反之,若因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身份名义产生且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普遍上被判定为其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承担。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又或者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则此债务也可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负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