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而被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其所面临的羁押期通常不得延长至满37日。在此期间,公安执法部门有责任与权力对此类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并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请求检察院批准对嫌疑犯人采取逮捕手段。如若经调查发现证据存疑或案件情节不足以证明其涉及犯罪事实,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