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满足特定情形,刑事拘留可予以适当延期。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如认定被拘留者具备逮捕之必要条件,应于拘留期限内,即从不超过三日起,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以保障人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羁押审查期限延长至四日甚至更长。针对流串犯案、多次犯案及结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羁押审查期还可以再延长至三十日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