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延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有义务对此前的羁押必要性展开审查。
倘若经过审慎审查之后发现已无需继续羁押,则人民检察院应立即提出释放或改变原有强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相应的有关机关也必须在限期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至人民检察院知晓。
而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理论上来说其时长确实可以延长,但最终是否要延长拘留期限,则须依据各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做决定。
若在拘留期间,人民检察院觉得原来拘留的必要性已然完全丧失,就有权建议释放或改变原先的强制措施。
假如有关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结果与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存在分歧,那么人民检察院便可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因此,刑事拘留能否延长,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来做出判断。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已无必要继续羁押,他们可以提出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然而是否实际延长拘留期限,还需由有关机关依法做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所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被逮捕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有义务对此前的羁押必要性展开审查。
倘若经过审慎审查之后发现已无需继续羁押,则人民检察院应立即提出释放或改变原有强制措施的相关建议。
相应的有关机关也必须在限期十日内回复处理情况至人民检察院知晓。
而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理论上来说其时长确实可以延长,但最终是否要延长拘留期限,则须依据各个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做决定。
若在拘留期间,人民检察院觉得原来拘留的必要性已然完全丧失,就有权建议释放或改变原先的强制措施。
假如有关机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结果与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存在分歧,那么人民检察院便可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因此,刑事拘留能否延长,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来做出判断。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已无必要继续羁押,他们可以提出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的建议,然而是否实际延长拘留期限,还需由有关机关依法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