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判决中均需缴纳罚金。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职员,借助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应供该单位使用的资金转移至自身名下使用,或者以借款为名转借给他人者。若被判定构成此项罪行,则由地方法院依据具体案情来裁定是否应判处被告人罚金刑罚。当犯罪情节较为恶劣时,法院判处罚金之可能性将会相对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