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罪,系指广大国家公务人员以自身职位所赋予的职权为依托,对公共财务进行非法且不法的侵吞、盗窃、诈骗或为达个人目的而采取的其他任何方式的占有之行为。例如,有公职人员借由自身对项目审核审批的权利作为掩护,将公帑秘密地据为己有;又或是通过伪造财务记录等手法,欺诈性地获取公共资金。贪污罪的实质在于,身为公职人员本应尽职尽责,却背弃职责,严重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