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用人单位挪用资金犯罪的法定立案门槛通常为挪用所属单位资金的数量达到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量达到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但已被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抑或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量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并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实际符合上述条件的立案标准或会因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