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在借款时未写借条的情况下,起诉时的举证过程需要充分利用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并且在被告提出抗辩时,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分析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通常是证明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然而,若在借款时未写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仍需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还款承诺书等。当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现行有效,法院将结合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而无借条,被告抗辩该转账并非借贷时,被告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而原告则需继续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若原告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可能会被驳回诉请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现行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原告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同时,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也是有效的举证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的证据达到“极有可能是这样”的程度,以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在提出抗辩时,只需提供合理的说明或证据,使得借贷事实的真伪处于不明状态,即可动摇原告证据的效力。 综上所述,在未写借条的情况下,原告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和提供其他形式的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在诉讼过程中,若被告提出抗辩,原告需进一步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