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到了债权人针对这一情况可以采取的两种措施,即代位权和撤销权。详细而言,债权人的代位权含义为:若债务人为满足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对于自身产权或与其产权相关的从属权利的行使,从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时,债权人有权向国家司法机关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对相对人进行权利主张。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的债权、解除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将自身的财产权益进行无偿处置,或者故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不良影响,且债务人的相对人对此知情或应知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国家司法机关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条款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怠于行使权利等手段,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