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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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怎么办,人身监护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中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怎么办

一、民法典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人身监护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住居所指定权。

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

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

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

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

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

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

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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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父母一方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享有直接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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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生活条件较好,无不良奢好,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离婚后行使监护权的方式还有探望。离婚后,对子女行使间接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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