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框架内,未满十二周岁之未成年人,无论触及何种程度的有害于社会秩序的行径,均不被视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然而,若已年满十二周岁,却尚未踏入十四周岁的门槛,此时若其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罪,且导致他人死亡或以极其残酷的方式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至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后,方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样地,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如果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重大罪行,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已满十六周岁的成年人,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对于那些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如果他们是故意犯罪,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而如果是过失犯罪,则应该从轻或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