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地说,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移交检察机关进行进一步审查的时间,往往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及侦查进程的双重影响。就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而言,通常会在拘押嫌疑人初步审讯结束后的三天内提交给检察院申请批捕。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这个申请批捕的时间还可能被延长至一至四天左右。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是有团伙犯罪嫌疑的严重案件,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时长甚至可延长到大约三十天。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递交的请求批准逮捕书,应当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案件侦查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并准备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那么整个过程的总时长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然而,对于那些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完成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时间。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每起案件存在着其自身独特的特点和条件,因而实际的审理期限还会因各种因素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