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他们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对自己行为及诉讼程序的理解能力,不能有效地进行诸如起诉、答辩、举证等民事诉讼行为。
举例说明:例如,一个五岁的小孩在幼儿园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推倒受伤。这个五岁小孩就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他无法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为他不理解诉讼的程序和意义。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表他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包括聘请律师、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一系列事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包括因精神疾病、智力障碍、脑部损伤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这些人由于自身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周围的环境,也就无法在民事诉讼中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
举例说明:比如一位患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他已经无法辨别自己的身份和行为。如果他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如有人骗取他的房产,他自己不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如配偶、子女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