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37天内做出不批捕决定,如果是基于对社会无危害性的考量,通常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包括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并结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如果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若公安机关未补充移送,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