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是政府权力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组织的权利的领域,由行政强制的广泛性、主动性、单方佐的特点所决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4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适当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3.不得滥用原则。《行政强制法》第5条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4.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5.不得谋利原则。《行政强制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6.救济原则。《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