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林木的立案标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盗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 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
-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七十三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 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 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
-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