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号),江西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减免政策:
工资、薪金所得等劳动所得减征50%: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万元—5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