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谨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律意义下合同生效之前的行为一般不被视为违约。对于违约这一概念来说,其首要条件必须是存在一份实际约束力的合同。然而,在极少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正式签订却尚未生效的这段时间里,双方达成了特殊的协议约定或出现了先行合同义务的违反,如恶意谈判、恶意隐瞒重要信息等,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初衷在于保护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所付出的信任和期待所形成的利益。然而,这种责任的具体构成以及承担方式与合同生效之后的违约责任有着显著的区别。违约责任往往是根据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条款进行判定,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需要全面考虑到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总而言之,单纯的合同生效前的行为并不必然会被直接认定为违约,但是却有可能引发其他类型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