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对参与开设赌场罪予以取保候审的问题,须全面考虑多种复杂的因素进行评估与判定。取保候审的基本前提是: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惩罚;被告人可能因触犯刑法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其自身及公众产生重大威胁和安全隐患;对于患有严重病症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被告人和正在哺乳期的孕产妇,采用取保候审同样能避免业务活动引起的潜在风险;案件审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羁押期限届满,相关诉讼活动仍未得出结论时,为避免诉讼进程延误而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若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较为轻微,例如在团伙犯罪中所扮演的是次要角色或者仅发挥了协助作用,亦或是具备自首、立功等能够减轻责罚的情况,同时,被告人也不存在对他人及社会构成实质侵害的风险,此时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倘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对社会构成的危害趋近显著,例如涉案资产数额庞大,组织运作架构复杂,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等,就恐怕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究竟是否可以予以取保候审,还需由负责该案的司法机构依据实际案情来作出最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