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对于那些证据尚不充足且难以满足诉讼要求的案件,在侦查阶段通常给予两个月的时间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然而如果案件情节较为复杂,或经过两个月仍然未能完成全案调查工作并结案,那么此类案件则可得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至于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对补充侦查的任务,同样应在一个月内规整完备。值得注意的是,每次补充侦查仅能进行两次,累积不得超出四个月。至于审判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手处理公诉案件之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应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法定延长情形如本法第158条所列明的那些情况的案件,有权获得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再将审定期限延长3个月;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再次申请延长的,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当然,每一次审期的具体时长,都会受到诸如案件复杂程度、补充侦查进展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双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