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欠款利息的计算,我们通常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首先,当双方在合同中就利率及其计算方法有明确的约定之时,则应该依照此种约定进行计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中所约定之利率并未超出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范围内,将获得法律法规的认可与支持。其次,若合同中未对利息有所明确约定,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利息的计算依据。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通常应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若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则应从交付之日起计息;如尚未交付使用,则应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息;若既未交付也未结算,则应从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计息。综上所述,具体的利息计算过程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