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本质上并非能直接促使合同解除。它是在两方对等义务的合同关系之中,先行履行责任的一方在确凿证据面前有权利观测到另一方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承担债务之能力情况下,享有暂时停止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倘若另一方未能在合理期间内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则暂停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可选择解除该合同。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需要确凿证据来证实对方已经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危害。另外,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务必及时通知另一方,若未经事先通告便擅自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有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总而言之,无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还是解除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