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若欠缺担保协议中的具体约定,那么我们将依据一般性担保原则来应负起担保责任。一般性的担保制度意味着,仅当主合同产生了纠纷并在经过法庭或仲裁机构的审理和裁决之后,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会被要求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这一点,与连带责任担保有很大的不同。连带责任担保允许债权人有权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债务方未能按时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要求债务方立即履行债务,也可以同时要求担保人按照其担保责任的范围承担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总而言之,如果在担保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的话,法律通常会偏向于保护担保人的权益,将其视为一般性担保,以此来达到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