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理方式
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协助维护秩序与调查取证: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协助城市管理执法:在《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的权限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聘用的城市管理协管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指挥下,协助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同时,该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并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的处理方式
根据该规范第五条规定,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可以承担以下工作:
维护秩序与劝阻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事故现场处理: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宣传与报告: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