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违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如下几种:首先,继续履行,指要求违约方按原定合同协议严格执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其次,依法采取弥补措施,如维修、替换物品乃至重新制作等方式,以尽力修复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损失;再者,赔偿受害一方的经济损失,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因违约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对应损失,同时还牵涉到由于违约导致受害方无法获取正常收益的那部分可得财产损失;然后,需向受损一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数额乃为事前双方已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好的违约金额;最后,适用定金罚则,即若支付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其将无权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收取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那么他(她)有义务双倍返还已收到的定金。然而,作为违约行为后果的具体承担方式究竟为何,这取决于有关合同的性质、条款及其违约的详细场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复杂多样的违约案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会结合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充分考虑,力求公平公正地判断出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