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可被视为违反合同规定,其相应的责任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项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时间内交付符合规定的货物。其次,被告应施以补救措施加以修正或者替换,以便使不及格的货物能够满足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再次,违约方需承担赔偿损失之责,其中既包括由于未按时交货而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例如增加的仓储费用以及生产停滞引发的利润损失等;同时亦涵盖了间接损失,诸如因错失商业机会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假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方理应按照约定金额支付违约金。然而,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小于实际遭受的损失,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范围,当事人同样享有权利要求酌情降低。另外,违约方还可能面临承担定金罚则的不利后果,毕竟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那么就应返回两倍于定金名义金额的款项给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