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通常情况,若在逮捕之后经查明证据尚不充分,被逮捕者应在37日内恢复自由之身或实施其他适当的强制措施。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范,当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者确信有必要采取逮捕之时限为:自拘留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必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而在此等特定情形之下,上述时限则可适度放宽到一至四个自然日。针对那些流窜案件、反复犯罪以及团伙涉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长达三十个自然日。而作为强制司法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实际执行情况毫无保留地告知人民检察院。此外,若警方认为后续侦查工作亟待进行,且该行为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标准,他们有权依法落实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