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刑法体系里,罪名的确立进程主要依托于犯罪构成要素。这其中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四大部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即为主导或执行犯罪行为之人,需具备与之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方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又分为故意类型(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和过失类型(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而犯罪客体则是刑法所保护并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各种社会关系。至于犯罪客观方面,它主要涵盖了犯罪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际危害后果等诸如此类的客观现实。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该罪由以下几个重要构成部分组成:首先涉及到犯罪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其次涉及到犯罪主观方面,即行为人需主观上有明确的杀害他人目的;再次触及到了犯罪客体,也就是他人宝贵的生命权;最后,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的、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综上所述,罪名的确立是一项极其复杂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严肃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