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朝法律明文规定,凡以营利为其首要目的,纠集众人进行大规模的赌博行为或将赌博作为其主要职业者,均视为犯下了赌博罪行。关于网络赌博这一问题,当赌资达到如下情况时,皆有可能触及到刑事案件的红线:倘若组织三人以上参与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累积金额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话;如果赌资累积总额达到或超出五万元人民币之境地;参与赌博的人数总计达到或超出二十人这个数字。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量刑标准并非仅仅取决于上述因素,还需结合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加以全面考量。在此过程中,如仅发生过少量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且非以追求或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通常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有可能在治安管理方面面临相应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