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与利息损失在某些状况中的共存关系,确实有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可以共同发生,但是我们同样不能以此作为一种通用的结论。所谓的违约金,通俗来讲即为双方事先在协议里约定的,若有一方违反合约条款应立即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款项;这种赔偿金的存在主要是希望能够填补因为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还兼具一定程度上对违规者的惩罚功能。至于利息损失,则是由于资金被占用无法使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金以及利息损失的计费方式与支付前提,并且这两大项的总金额并不显得过分高昂的话,那么这两种索赔权益有可能会同时获得法庭的支持。然而,如果违约金加上利息损失的总和过高,远远超出了实际造成的损失合理范围的话,那么违约方有权要求法院对相关赔偿金额予以适度调整。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是否可以同时提出索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