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头明确规定,那继承人可是有权利去选择到底要不要继承遗产。继承这事儿,本质上就是一种自愿去做的行为,继承人既可以选择接受继承,也能选择放弃继承。
继承人打算接受继承,那就得在遗产处理之前,用书面的形式把放弃继承的意思给表示出来;要是没做出表示,那就默认是接受继承。
而且,放弃继承必须得在遗产处理之前就给做出来,要是在遗产处理之后才表示要放弃,那可就不能再享有继承权。
当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之后,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那些税款和债务,就可以不用再去承担清偿的责任。
总而言之,继承人并不是非得要去继承遗产不可,他们是享有自主去决定的权利。这就好比说,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你可以选择把看中的东西买回家,也可以选择不买,继承人对于继承遗产这件事也是一样的道理,他们有自己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