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到了18岁就不能再去追讨以前的抚养费。因为18岁一般被当作成年的标志,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时候已经有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再是需要被抚养的对象。
不过,如果18岁之后还在念高中或者是以下学历的教育,又或者是因为不是自己主观原因而没法独立生活,像得了重大疾病之类的情况,那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是可以追讨之前的抚养费的。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那些还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是因为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不是主观原因而没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就可以被认定为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