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通常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来说,要是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那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比如说,要是对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满意,那就可以向市级政府或者该县级政府部门的本级政府去申请复议;要是对市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有意见,那就可以向省级政府或者该市级政府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像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这些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就不是向它们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而是由它们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来管辖。
总之,一般情况下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具体到底该向哪个部门申请,那就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受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