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鉴定意见是由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勘验笔录是对现场、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制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时所作的记录。这些证据在行政复议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