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其一,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也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形成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已经到期,到了应当清偿的时间节点。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债权人才能在后续的代位权行使中具备合法的基础。其二,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债务人本身有行使该权利的能力和义务,却消极对待,不去积极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利。比如明明有款项可以收取,却故意拖延或不采取行动。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确实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就会让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损害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那种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债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总之,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全部满足时,代位权才能够成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