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关于劳动合同到期是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存在不同情况。
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这一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法定责任。然而,要是劳动者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基础上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而对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到期,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除非在合同当中有明确约定需要提前通知。这就意味着在普通民事合同中,是否提前通知主要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可以按照一般的合同履行规则来处理,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总之,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到期通知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