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抗诉案件时,有明确的审结时间限制,即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完成审理工作。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情况较为特殊的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又或者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像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地域等因素导致审理难度加大;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集团内部关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追踪取证困难;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时间可以延长二个月。倘若因特殊情况还需要进一步延长的,就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批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间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证据审查的复杂程度,不同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难度各异;还有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侦查,若发现证据存在不足或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补充侦查,这必然会耗费一定的时间。但无论如何,整个审理过程都会严格遵循法定的审限要求,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