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自愿离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 30 日冷静期及 30 日离婚证领取期的规定进行。先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在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避免一方随意撤回申请导致离婚登记失效。期满后 30 日内要共同申请领取离婚证,否则也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而需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时间相对不确定,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素而有所变化。
在整个离婚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不了解程序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