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涵盖了诸多情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情况,“多次”通常意味着三次及以上,比如一个人在短时间内多次对不同的人进行无端殴打,这种持续的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也属于“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实施这样的行为,极易引起群众的恐慌,让大家感到不安和恐惧,破坏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的情况,由于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具体的价值认定标准也有所差异。但只要达到了一定的价值额度,且行为具有随意性和强制性,就可能构成此罪。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同样不可忽视,像在商场内大肆闹事,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给众多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如果行为符合上述“情节恶劣”的界定情形,那么就有很大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还需要司法机关综合全案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