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畴内,关于次数的认定有着特定的原则。
从实际的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倘若是基于相同的故意,在接连不断的时间以及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对同一对象实施了多次毁坏行为,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作一次犯罪行为。就如同在较为短暂的时间内,针对同一辆汽车,多次对其不同的部位进行砸击,这种情形往往会被认定为仅仅是一次毁坏行为。然而,要是在不同的时间点,且出于不同的动机去对同一财物进行毁坏,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多次毁坏行为。比如说,有个人在今天把邻居家的玻璃给砸了,过了几天之后又跑去砸同一扇窗户,像这样的情况就会被认定为多次毁坏行为。此外,每一次的毁坏行为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那些较为轻微的、并未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很可能不会被计入次数当中。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能真正体现出故意毁坏财物这一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也才能更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