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据确定,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后续还有必要的治疗,如复查、取内固定等,后续治疗费也可一并主张。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日工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比如病假条上建议的休息时间;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即误工费 = 误工时间 × 近三年平均日收入;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费 = 护理时间 × 护理人员日工资收入。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在每天 100 - 200 元左右,具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市内交通费用可按每天 20 - 50 元计算,市外则按照实际交通票据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通常在每天 30 - 100 元之间,具体根据当地标准,即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天数 × 当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一般伤情下,可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 40% - 60% 的比例计算,也可按每天 20 - 40 元计算,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