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诈骗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上,普遍遵守的原则是以犯罪地的管辖为主导,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居住地的管辖权作为辅助性依据。其中,所谓的犯罪地,既涵盖了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也包含了犯罪结果所产生的地点。具体来说,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等;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对象受到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得的地区,以及犯罪所得的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等。倘若有多个公安机关具有同等的管辖权,一般的做法是由最早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情况特殊,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也是合法的。当涉及到管辖权纷争的时候,由共同隶属于上级公安机关的相关部门给予指定或者调整。关于被告人居住地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但若常住之地与户籍所在地并不相符的话,实际居住的地区便是其掌管之处。通常情况下,长时间在某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便可视为是被告人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