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位权诉讼的具体适用范围,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重要层面:首先,作为债权人,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明确且已经到达了清偿期限;其次,债务人需要存在迟疑或不积极履行其到期债权之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最后,所谓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并未采取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所拥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其范围应当受到债权人的债权限制。如果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债权人同时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合并审理,将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总额相加,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那些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是无权行使代位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