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程序期间,其财产的偿还顺序需依据以下基本原则予以执行:首先,应优先支付各类清算相关的实际支出,其中包含了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必需且必要的开销。其次,企业应该清偿拖欠员工的薪资,以及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相关法定补偿款项。再次,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税务缴纳义务,即清偿所有欠下的税款。最后,在前述几项手续完成之后,剩余的财产将用于偿还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如若出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在以上偿还顺序完成之后仍然存在盈余的情况,那么这些盈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预先约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值得特别留意的是,若合伙协议未做约定或规定不明晰之处,应当通过合伙人之间友好协商的方式做出决定;若协商无果的话,那么应当依据合伙人实缴出资的具体比例来分配、分担相应责任;若是无法判断出出资比例的具体数额,则应由全体合伙人以平等出资额比例的原则对剩余财产进行均等分配以及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