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故意损毁公私财产的刑事案件时,有关机关的立案准则通常设定为所引起的公共或私人财产损失达到人民币伍仟元(即5000元)以上。然而,这并非绝对的上限规定,如果涉案者三度以上破坏他人公私财物,或是由三名及以上涉案人员公然进行此类破坏行为,甚至出现了其他性质恶劣的情况,亦可作为立案侦查的依据。例如,即使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并未超出伍仟元,若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受害者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秩序,司法机关仍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犯罪行为进行确认时,往往需要系统而全面地考虑诸多相关因素,以便能够精准无误地对案件作出评价。在此值得强调的是,不同地区在落实此项具体规定时,或许会存在微小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