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进行伤情鉴定时,其费用一开始是由提出鉴定申请的那一方先把钱垫付出去。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如果经鉴定认定为轻微伤及以下这种情况,那么这笔费用就由申请鉴定的人自己来承担;而要是鉴定结果显示为轻伤及以上,那么这笔费用就该由实施加害行为的那一方来承担。从法律层面来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像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这些情况所产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会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让当事人直接把钱支付给相关的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是不会代收代付这些费用的。因此,当发生打架事件需要做伤情鉴定时,首先是由申请方把费用垫付好,然后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来确定到底由谁来承担这笔费用。这样的规定既明确了责任,也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得伤情鉴定工作能够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