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结婚半年离婚时金饰和彩礼的退还问题,若双方未共同生活,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金饰若为彩礼性质且符合退还条件也应退还。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2. 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和金饰的退还会受限制。共同生活时间短可适当少退,共同生活时间长且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般可不退或少退。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共同生活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退还条件。
3. 具体退还事宜需综合多因素考虑,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包括彩礼和金饰的退还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