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若要进行公告送达,需明确受送达人的下落不明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况。法院会按照规定在受送达人住所地、诉讼文书所登载的报刊上刊登公告,详细写明受送达人的相关信息及应送达的文书内容等。
2、虽然通常公告送达时间为 60 日,但实际情况中因案件具体情况及法院工作安排可能会有所差异,期间届满仍未送达可能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和结果。
3、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涉外送达的规定存在不同,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避免因送达规定的差异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需要强调的是,涉外离婚案件较为复杂,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时间安排可能会因国家、地区以及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