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需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这意味着双方是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受到强迫或欺诈。例如,一方不能在另一方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迫签署协议。
2、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或法院确认的和解离婚协议书,其法律效力更有保障。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法院确认则是在出现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来认定协议的效力。比如,在一些复杂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协议的有效性。
3、和解离婚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关于离婚事宜的各项约定,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这些约定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应明确具体的财产归属和分配方式;在子女抚养方面,应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事项。
4、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是协议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明确禁止或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协议将无效。例如,不能约定剥夺一方的探视权,因为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不得通过协议予以剥夺。
5、在一些情况下,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和解离婚协议书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使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协议;胁迫是指一方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另一方签署协议。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